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文件规定,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与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萍乡市湘东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中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奖学金评审工作由政教处负责组织。
第六条 国家助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热心公益;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5.身心健康,积极参加科技、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且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7.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和奢侈浪费现象,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程序和办法:
1.国家助学金评定,每年3月和9月初受理申请,当年3月20日和10月20日前组织评审完毕并上报;
2.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确定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办法与分配指标、审核评审结果、及时研究和解决公示期间学生的申述等工作;成立班级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班学生助学金的初审和推荐等工作。
3.每年9月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研究确定名额分配办法,将相关指标分配给各班,由各班进行初评和推荐;
5.政教处对各班初评和推荐的参评学生进行审查,提交学校学生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按照有关申报工作程序,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取消国家助学金资格,已发的予以追缴;
1.用国家助学金请客、吸烟、酗酒和奢侈浪费者;
2.评审期间弄虚作假者;
3.获奖期间违法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第十二条 资助中心建立受助学生个人台账,将学生申请表、贫困生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不得将国家助学金直接抵扣作为学生的学费,不得以实物或提供服务的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不得以学生在校表现不佳等为理由停发或缓发国家助学金。积极引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校将完成申请受理、资格初审、校内公示、银行卡办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形式发放,并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组织认定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认定时要参照本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政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