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的规范,学校的招标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真正做到阳光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投标档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的原件。
包括下列内容:报建手续(计划、土地、规划)、业主委托书、邀请招标审批表、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报告(招标公告、购买标书登记表、开标记录表、招标工作方案、补充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评委抽取表、评标报告、评标结果的确认、关于确定中标人的函、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备案。
二、资格预审参照以上要求备案存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工程招标的委托代理
工程招标实行委托代理,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移交工作。
四、工程招投标流程
1、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分管校长,总务处、工会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建立严格的招标程序:
(1)发布招标信息,网上发布与张贴招标公告相结合。
(2)严格资格审查:查企业资质及企业信誉,查企业业绩等。把信誉差的小企业排除在投标资格线以外。
(3)实施公开投标,现场开标,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中标单位。
(4)凡投标单位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若干。
3、按规范要求签订工程合同,施工过程及付款方式,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执行。
4、招标结果进行公示
五、归档的招投标档案应当齐全完整、整理规范、真实的反映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内容,保持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和保管。
六、招标投标活动形成的案卷
1、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一式二套,建设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一式三套,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
2、勘查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等阶段的招投标档案应当分别组卷。
七、 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或者经批准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过程的全部档案材料报送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八、 招投标档案管理
1、设专人保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证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2、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接收档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立卷、分类、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3、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三年。
4、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为半年(自开标之日起计算)。
5、 招投标档案保管期满,经档案保管人员鉴定,档案保管单位领导批准,登记造册后方可集中销毁。
6、 建筑工程建设期间的招投标档案不得销毁。
7、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按规定移交招投标档案,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
8、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招投标档案。
9、 档案存放地点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条件。
10、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时,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出示档案原件或相关档案资料。
九、 建立招投标档案借阅制度。
凡查阅或借阅招投标档案必须履行登记制度。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保密规定和纪律。借阅档案,如需要摘抄或复印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借阅档案不许拆卷、抽页、涂改、转借,按期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
湘东中等专业学校
2019年9月2日